民航规〔2026〕2 号 ,《基于计算机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控制系统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

发表时间:2026-03-12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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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4日 15:17
        近日,民航局颁布民航规〔2026〕2 号文件《基于计算机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控制系统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基于计算机的民用无人机运行控制系统管理,统一申请和审批程序,为申请人和局方提供指导帮助。该《办法》已自2026年1月16日起正式生效原《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 (试行)》(AC-91-FS-2015-31)第15条无人机云提供商相关要求作废

      “基于计算机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控制系统”,是运行人对其民用无人机运行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动态监视的计算机系统。办法规定,运行人可以使用自建的运行控制系统,或者使用具备运行控制功能的无人机云系统,以履行其运行控制职责。“无人机云系统”是一种民用无人机运行动态数据库系统,用于向运行人提供运行控制、航行服务、飞行记录等服务,对运行数据(包括运行时间、位置、高度和速度等)进行实时监测、记录和保存.
《办法》明确:
——对于自建运行控制系统的运行人可以结合运营合格审定向所在地区管理局一并提出申请,经确认运行人材料提交完整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上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简称“飞标司”),由飞标司指派专家会同申请人所在地区管理 局监察员组成审查小组开展相关审定工作。
——对于使用具备运行控制功能的无人机云系统的运行人,可以结合运营合格审定向所在地区管理局一并提出申请,由地区管理局负责相应审定工作。
——对于无人机云系统申请人应向飞标司提交申请材料。经确认申请人材料提交完整的,飞标司指派专家会同申请人所在地区管理局监察员组成审查小组开展相关审定工作。

     关于具体系统要求和申请、审查流程,详见《办法》: